上一页|1|
/1页

主题:买房不能仅看房本名字

发表于2015-06-24

日前,市民刘女士反映,2014年5月份她看中了城南某楼盘的一套120㎡的二手房,并且和卖方李先生谈定了35万的价格,双方在中介公司签下了三方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谁知,交完定金第三天,事情起了变故。中介打来电话说,李先生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老婆不同意卖房了,并且要求以房屋人没有都签名为由,取消合同的执行。

刘女士认为,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提供的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当时谈价也只有他一个人来,他也没说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提出解除合同,应该属于违约。李先生说夫妻共同财产他自己单方签订合同无效,这个有法律根据吗?

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白律师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如果李先生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李太太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当属无效。但是即便李先生的买卖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影响其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因此李先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刘女士可依据合同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白律师提醒,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房屋共有权人强制登记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很难发现其他共有人的存在。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卖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时,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外,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也能为购房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上一页|1|
/1页